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第三十九条有效行人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或者发放物品、索要财物;(二)不得跨越、倚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乘机动车,等候城市公交车不得超越公交站点安全区域;(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五)通过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横过有过街设施的城市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