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人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或者发放物品、索要财物;

(二)不得跨越、倚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乘机动车,等候城市公交车不得超越公交站点安全区域;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五)通过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横过有过街设施的城市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