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共享车辆投放实行动态监测。
共享车辆运营企业应当科学投放、规范管理共享车辆,遵守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投放的共享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挂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避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