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市道路通行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通行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道路通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