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二节 电动车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