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