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