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保护标志、标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