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