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