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