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在禁采区不执行关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