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工矿企业应当优先利用基坑水、矿坑水和疏干水。无法全部利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