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