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