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未续聘或者未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和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