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