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在住宅物业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