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在住宅物业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