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区域打场晒粮、晾晒物品,或者乱堆粪便、柴草、杂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