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保洁费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产生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经营者和村民适当收取保洁费。具体区域和收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村清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