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区域打场晒粮、晾晒物品,乱堆粪便、柴草、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湖泊等区域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废旧农膜以及秧盘、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等污染物;

(四)随意堆放、倾倒、弃置生活垃圾、渣土、建筑垃圾;

(五)在房前屋后或者屋面堆放杂物;

(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