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