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件、网络推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一)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九分以上的;

(二)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检验期满前一个月的;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同一地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报废期满前两个月的;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