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下列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可以在互联网公众信息平台发布:

(一)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

(二)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的;

(三)新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四)车辆被依法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五)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或者作废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