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