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和车辆投保情况;
(三)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驾驶宣传教育及培训;
(四)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提醒纠正;
(五)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及时检验、报废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