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站公路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下列公路客运车辆驶出站(场):

(一)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四)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站货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非法改装、报废、无号牌或者号牌污损、超载、超限以及其他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