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