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