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指本单位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总监或者安全负责人。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