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