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