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