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应急救援经济补偿机制。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可以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