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