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通报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一)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三)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体育赛事、会展、演出、游乐等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