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建立古墓葬、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二)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设置保护标识,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三)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