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莲花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非因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不得采伐或移植。确因上述原因需要采伐或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通报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建立莲花山森林防火监测点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