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