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