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绿化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规划区内建成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绿地的,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在确定的永久绿地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