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绿地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移交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