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和因绿化要求新种树木的,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