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