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