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者自行整改,火灾隐患未消除不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