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