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由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担任,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统一管理。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