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取消或者追缴当年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