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民间传世铜鼓所有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每面铜鼓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