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民间传世铜鼓所有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每面铜鼓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