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负有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